2024年大东区污泥处理服务(二次公告)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1月1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为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的目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需对沈阳市大东区市政排水管线所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置。 1、服务内容及数量: (1)对沈阳市大东区市政排水管线中所产生的污泥按规定进行贮存、安全并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等服务。 (2)污泥处置任务量约为8000—10000吨(暂定,具体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须考虑并包含因数量变化引起的风险和责任等相关费用。合同期内全部由中标单位提供服务。 2、服务技术要求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地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市政管线中所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置,并确保污泥的处置为安全处置,且符合相关规定和环保要求。中标人对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污泥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污泥运输应采用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及管道等输送方式。加强运输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偷排等违法行为,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转运联单统计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4)中标人在贮存、利用、处置污泥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 (5)中标人不得单方面将污泥转移至第三方处置,也不得在服务期间单方面拒绝接收采购人的污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6)中标人污泥处置场所需满足《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地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中标人必须具有及时接纳,及时处置采购人的污泥。 (8)中标人应根据相关规定,配合采购人做好填写《辽宁省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的工作;且中标人还须建立污泥处置的档案资料,包括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内容。 (9)污泥计量以采购人出厂的地磅为准,结算依据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污泥转移联单数量为准。 (10)中标人须在接到采购人需求的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一般要求1天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关服务内容,具体服务根据实际需求执行。 (11)中标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不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12)在转运或处置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行政处罚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以上未尽事宜按设计文件(如有)、采购人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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