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云南医院 云南省肿瘤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自贸院区建设项目(一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设备现场检测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1、磋商条件
因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云南医院 云南省肿瘤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自贸院区建设项目(一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设备现场检测服务的工作需要,根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昆明经百实业有限公司对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云南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自贸院区建设项目(一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设备现场检测服务组织进行竞争性磋商,特邀请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云南医院 云南省肿瘤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自贸院区建设项目(一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设备现场检测服务。
2.2、项目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2.3、竞争性磋商服务范围:完成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及现场检测工作,并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具体评价服务实施内容根据医院项目医疗设备投产情况及数量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设计文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完成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云南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自贸院区建设项目(一期)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编制。
(2)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以及验收时相关规范要求,完成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云南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自贸院区建设项目(一期)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
2.4、服务周期要求(磋商申请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填报最短时限及承诺):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甲方在具备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15个日历天内完成编制;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甲方在具备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20个日历天内完成报告编制,并在40个日历天内完成评审并取得云南省卫健委的审查意见;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表》甲方在具备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检测,并在15个日历天内完成报告编制;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书》甲方在具备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检测,20个日历天内完成报告编制,并在40个日历天内完成报告评审并取得云南省卫健委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2.5、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规、规范及行业标准,满足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
2.6、标段划分:本项目设置一个标段。
2.7、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磋商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
3.2、资质要求: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证书技术服务范围须包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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