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顶峰塑料装饰材料厂(杨建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2EXD4W6T
经营者:杨建峰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大星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PS导光板的生产且现场正在生产,挤出成型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检查发现你单位PS挤出生产线配套有废气处理设施,采用低温等离子+UV光解净化+活性炭净化,但检查时你单位UV光解净化设备指示灯熄灭,该段电源空气开关呈跳闸状态,UV光解净化处理工艺未启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2年7月1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张,证明7月15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2年7月1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中的UV光解净化处理工艺未启动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5.四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南)责改〔2022〕40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2年9月9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2〕4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2年9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2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40013444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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