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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嘉亦特液压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台套液压元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3-12-27

项目代码:2204-320830-89-02-830027

江苏嘉亦特液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嘉亦特液压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台套液压元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金源路9号,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0万元,全厂总用地面积666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原有生产车间新增设备建设液压元件生产线,项目建设后可形成年产液压元件120万台套的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废气吸收废水、清洗废水、水喷砂和振动去刺废水、打扫清洗废水、碱洗除油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设计能力:10m3/d,设计工艺:絮凝沉淀+曝气+氧化+pH调节+斜板沉淀+缺氧+好氧+沉淀)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上述经处理达接管标准的废水合并接管至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喷砂、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混合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酸洗除锈工序产生的酸雾经槽面集气管道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铸件机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DA001排气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的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机加工、防锈处理过程中原辅料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内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油(HW08)、磷化槽渣(HW17)、水处理污泥(HW17)、废包装桶(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沾染切削液的边角料(HW09)经水浸泡除油静置无滴漏打包压块后外售金属冶炼单位综合利用;边角料、收集金属颗粒物、收集废砂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收集塑粉回用于喷塑工序;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改扩建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总量≤8756吨;COD≤2.719/0.263吨、氨氮≤0.235/0.013吨、总氮≤0.341/0.131吨、总磷≤0.03/0.003吨、SS≤1.566/0.088吨、动植物油≤0.069/0.009吨、石油类≤0.002/0.009吨、BOD5≤0.277/0.088吨、全盐量≤0.922/0.922吨、总铁≤0.018/0.018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47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12吨、氯化氢≤0.013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建设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总量≤9056吨;COD≤2.9783/0.272吨、氨氮≤0.3262/0.014吨、总氮≤0.341/0.136吨、总磷≤0.0325/0.003吨、SS≤1.5885/0.091吨、动植物油≤0.0698/0.009吨、石油类≤0.002/0.009吨、BOD5≤0.277/0.091吨、全盐量≤0.922/0.922吨、总铁≤0.018/0.018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5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12吨、氯化氢≤0.013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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