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钢铁炼铁总厂高炉煤气精脱硫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广西钢铁炼铁总厂高炉煤气精脱硫(编号: GXJD - 24121BB031175 ) ,招标人为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 勘察设计、 ☑ 采购、 ☑ 施工、 ☑ 试运行、 ☑ 竣工验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 广西防城港市企沙镇防城港钢铁基地。
2.2 建设规模 : 在炼铁总厂指定的场地上建设一套高炉煤气精脱硫系统,系统工艺路线为: TRT 后的高炉煤气→预处理→水解→炭基干法吸附脱硫→用户 。
2.3 计划工期 : 180 日历天 ,含设计、施工及停机对接时间。
2.4 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 用 EPC 总承 包模式。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消缺整改及竣工验收等,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责任。本项目为超低排放环保改造工程,承包方须对本项目实现超低排放达标验收负责。 建设范围是在炼铁总厂指定的场地上新建一 套高炉煤 气精脱 硫系统,从 3 号高炉系统煤气放散塔前煤气管道区域,高炉煤气经过精脱硫系统处理后,送回混合煤 气加压站高炉煤气管网(接入点在煤气加压站前的水封后端)。 高炉煤 气精脱硫系统包含但不限于高炉煤气精脱硫工艺系统、供配电系统、仪表及过程自动化检测系统、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给排水系统、能源介质、通风空调、建筑结构、总图运输等设施。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①具有国内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②具备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冶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③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或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注:投标单位资质已改革的需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 [ 2020 ] 94 号)相关规定的对应资质进行投标。
3.2 财务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 业绩要求: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有 1 个采用预处理 + 水解 + 干法吸附脱硫工艺的高炉煤气精脱硫的设计或 EPC 总承包业绩。(以合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计算业绩,合同复印件 须完整 (且有签署日期页、双方签字盖章页),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4 信誉要求: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 9 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 2016 〕 285 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5 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3.5.1 项目总负责人: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5.2 项目设计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3.5.3 施工项目经理: 具备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施工项目经理 。
3.5.4 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类),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2008 〕 91 号)的规定不少于 1 人。
注:以上人员不能为同一个人且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前连续 3 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 联合体成员应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6.2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6.3 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6.4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6.5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请潜在投标人于本公告有效期限内,即 2024 年 7 月 17 日 08 时 30 分起至 2024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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