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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浙江景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车用塑料和线缆用塑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2024-04-1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17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传真):0573-86121619。

通信地址:海盐县政务数据办南4楼422室(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政路333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污染防治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1

年产20000吨车用塑料和线缆用塑料建设项目

浙江省海盐县望海街道嘉盐公路888号

浙江景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景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主要采用嘉兴美可泰科技有限公司2014.57平方米厂房,以聚烯烃、PE、PVC为主要原材料,经混料密炼、挤出、切粒等工艺,购置混炼挤出机锥双喂料机等国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0000吨的生产能力,产品具有低烟无卤阻燃等特点,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利税260万元,项目租用嘉兴美可泰科技有限公司变压器。项目已报海盐县经信局备案(项目代码2309-330424-07-02-709409)。

厂区内做好排水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雨水经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利用租赁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配投料、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装置收集再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 15m 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挤出、造粒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少量的氯化氢和氯乙烯、臭气经过设置围罩、切粒风冷装置收集经静电除油雾+过滤网片过滤+活性炭吸附进处理后最终通过不低于 15m 排气筒(DA002)排放。机械设备噪声进过减振、隔声及距离衰减后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 3 类标准。固废经分类收集后可以得到妥善处置。各种污染物须经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后排放。我公司将切实落实各项环保资金,并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公司将严格按环评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污染物经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后排放。



信息来源: 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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